2021-04-20 08:42:28 來源: 南通網
本網訊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贈財物的行為很常見,那么戀愛期間對方給的錢款,分手后是否應當返還?記者昨天從如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
張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兩年多的時間里,張某數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網銀等方式,向李某合計轉賬20余萬元。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張某認為,自己是奔著結婚的目的與李某戀愛的,在此期間給付的錢款應當屬于彩禮,雙方既然未能結婚,李某應該返還戀愛期間花費的錢款。為此,張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李某認為,雙方并未締結婚約,曾經僅僅是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張某的花費屬于贈與性質,因此不同意返還張某支出的任何費用。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互相贈與錢款及財物的行為并非婚約彩禮行為。婚約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進行贈與,系我國民間傳統習俗,其贈與通常具有一定的程序和儀式,贈與行為一次性完成。本案中,雙方之間互有錢款往來,從往來的形式、次數、目的綜合分析,案涉錢款并非彩禮,而是男方在戀愛期間對女方的贈與。據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顧曉丹 記者王瑋麗
[責任編輯: 張檬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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