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10:46:41 來源: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為事故受害人墊付了搶救費,可基金墊付的錢遲遲未獲償還,某保險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將該事故肇事者夏某及受害人近親屬朱某訴至法院。記者16日從如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判決支持了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7年8月的一天,夏某駕駛摩托車與蔣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蔣某受傷,蔣某于同年9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夏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蔣某承擔次要責任。
事發后,蔣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因無力承擔搶救費,其親屬朱某向某保險公司申請墊付救助基金,并出具承諾書,承諾獲得賠償優先返還墊付的基金。經基金審核同意,保險公司為蔣某墊付了搶救費29865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保險公司作為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業務的管理人,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并及時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是其法定職責。本案中,原告根據救助政策為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原告應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因夏某承擔本案事故主要責任,受害人蔣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法院判決該筆墊付款由夏某承擔80%,由蔣某近親屬朱某承擔20%。
通訊員管颯爽 記者王瑋麗
[責任編輯: 高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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