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全票通過《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6月5日環境日當天施行。至此,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有了具有統領性的綜合法規。
生態環境立法是立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條例》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構建現代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可以更好地推進美麗江蘇建設,構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
生態保護修復在美麗江蘇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何對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修復,是公眾關注的話題。為了強化生態保護修復,《條例》規定通過推進生態安全緩沖區建設,進一步降低污染負荷;通過建立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制度,明確在生態空間管控區域、自然生態空間等生態空間內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的禁止和限制行為,防止以修復之名行破壞之實。生態保護修復法治化,讓生態保護修復有法可依、更加規范。
在保持經濟持續發展的同時,江蘇連續多年取得國家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優秀成果。然而,江蘇單位國土面積污染負荷還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上。壓力面前,不能掉以輕心,要踏踏實實寫好污染防治“文章”。《條例》鼓勵和支持設區市、縣級政府通過多元化方式投資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將其落小落細落實落到位,才能推動污染防治取得明顯成效。
長江、淮河、京杭大運河、太湖、洪澤湖、高郵湖,大江大河串聯起江蘇南北,滋潤著江蘇這片土地,為江蘇加快建設新時代魚米之鄉打下堅實基礎。《條例》規定長江、淮河、太湖等流域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強化湖庫富營養化治理;建立完善環境健康風險識別、調查、監測、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等制度體系,前瞻性加強新污染物治理。加強大江大河污染防治,讓大江大河碧水安瀾,方能讓水韻江蘇更靈動。
針對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不足問題、生態環境應急能力不足問題,《條例》也進行了相應規定。建設好污水集中收集處理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環境風險防控等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加強應急保障、應急準備、響應處置等能力建設,保障環境應急工作正常開展,確保關鍵時刻拉得出、打得響。建設好生態環境基礎設施,強化生態環境應急能力,可以更好地為美麗江蘇建設保駕護航。
當前,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盼越加強烈。良法善治護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全力提升美麗江蘇的“顏值”,方能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李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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