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花唄”上借了錢轉借他人,這種行為合法嗎?記者15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起,陳某向同事顧某借款,因顧某出借能力有限,雙方約定用顧某的“花唄”借款,陳某逐月向顧某的“花唄”歸還借款本息。然而,陳某僅還款到2022年1月,此后就再未還款。
2022年3月,陳某向顧某出具了一張借款16000元的借條,承諾于同年年底結清,此后雙方未再發生借款、還款往來。因陳某未能依約還款,顧某只能先自行歸還了“花唄”平臺借款及利息合計18000元。歸還借款后,顧某提起訴訟,要求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18000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用原告的“花唄”借款,再由被告逐月向原告“花唄”歸還借款本息,實質上構成了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對本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原告主張的利息實際上是將其支付給“花唄”平臺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因其對借款合同無效存在過錯,其償還給“花唄”平臺借款總額與被告需返還款項之間的差額損失應自行承擔。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對于利息部分2000元不予支持。
通訊員朱嘯軒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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