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給人家開烤肉店,租戶經營半年后就開始賴租金,既不交租金也不交房,還不注銷或遷出營業執照,房東怎么辦?記者12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某公司與陳某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將崇川區某項目商鋪出租給陳某用于經營餐飲,租賃期限為4年。雙方在合同中對裝修免租期、租金標準、支付期限、履約保證金及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特別約定了延遲注銷證照的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陳某向該公司交納了相當于租賃期內起始月租金兩倍的款項計6984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公司按照約定向陳某交付租賃商鋪。陳某以租賃商鋪為注冊地登記設立某烤肉店,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
烤肉店經營半年后,陳某開始拖欠租金,某公司催要無果后訴至崇川法院,請求解除租賃合同、返還租賃商鋪,并支付欠付租金、免租期租金及違約金。因陳某遲遲未返還租賃商鋪,且其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一直沒有從商鋪遷出,某公司另請求陳某承擔延遲注銷證照的違約責任。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租賃人延遲支付租金,且在出租人請求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某公司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于法有據。合同解除后,陳某應及時返還案涉商鋪并支付欠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費,房屋占有使用費應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免租期租金可依據實際租賃期限與約定租賃期限的比例折算,對于超過部分可按比例由陳某承擔。
法院認為,租賃合同終止后,注銷租賃房屋項下注冊的營業執照屬于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但陳某一直未注銷或遷出營業執照,且繼續經營使用案涉房屋,確給該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應予賠償。結合《商鋪租賃合同》關于延期注銷執照的違約條款及對公司產生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法院酌定支持相關違約金175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通訊員吳帥 徐振宇 記者王瑋麗
南通日報社 2009-2021 版權所有
蘇ICP備08106468-3號蘇新網備2010048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2120180013
南通報業傳媒集團擁有南通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任何人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13-68218870 郵箱:ntrb@163.com
發行熱線:85118867 廣告熱線:85118892 爆料熱線:85110110
聯系地址:中國江蘇省南通市世紀大道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