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高處作業證的工人,在未系安全帶且未戴好安全帽的情況下登高作業意外墜亡,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嗎?記者近日了解到,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孫某系某通信公司員工,通信公司為其在保險公司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2022年9月27日,公司安排孫某到工地整理有線光纜,孫某在登竹梯作業過程中不慎從竹梯上后仰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孫某的近親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孫某是在沒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登高作業,以此為由拒賠。為此,孫某近親屬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06萬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保險合同條款特別約定部分:“被保險人從事高空作業時,必須按照相關行業安全管理規定(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安全繩、安全帶或者安全防護網架等安全設施設備)開展作業活動,否則保險公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傷亡及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某通信公司在該特別約定條款處及投保人聲明處均加蓋了公司公章,故可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已生效,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法院認為,根據案涉事故調查報告,孫某無高處作業證,其在未系安全帶且未戴好安全帽的情況下登高作業,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孫某近親屬的訴訟請求。 通訊員孟良燕
記者王瑋麗 實習生朱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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