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老李受保險代理人小冒的蒙騙,將自己的生物識別、特定身份、金融賬戶信息提供給小冒使用,小冒轉走老李賬戶內40多萬元資金參與網絡賭博并揮霍一空。為要回資金,老李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記者昨天了解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此案,認定保險公司對老李個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的財產損失不存在過錯,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經調解,保險公司自愿補償老李20000元。
老李退休后手上有一些閑錢,聽說保險類理財利息高,就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分紅類保險產品,一來二去熟識了該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小冒,于是,經常通過小冒的推薦購買保險產品,兩人成了忘年交。
一日,小冒以幫助老李整理保單為由,讓老李刷臉把他的保險賬戶登錄到小冒手機中該保險公司的App上,老李沒多想就照辦了。此后,小冒又以賬戶認證等理由,將老李的手機、身份證、銀行卡要來注冊了支付寶,并且把老李的支付寶賬戶登錄到小冒自己的手機上,綁定了老李的銀行卡。做完這一切,小冒便把老李保險萬能賬戶內的20萬元提現存到老李的銀行卡中,再通過老李的支付寶賬戶轉賬到自己的銀行賬戶。小冒第一次得手后,發現老李并沒有發現,于是愈發膽大,陸續把老李銀行卡內40余萬元轉到了他自己的銀行賬戶。
東窗事發后,小冒因詐騙罪、盜竊罪鋃鐺入獄,但是他騙取、竊得的錢財早就被他參與網絡賭博揮霍一空。老李氣不過,認為是保險公司的員工詐騙造成了他的損失,于是把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小冒并不是該公司的員工,而是該公司的保險代理人,雙方之間是代理合同關系,公司平時已經對小冒盡到了管理義務;老李自身缺乏警惕,將保險賬戶、支付寶賬戶登錄到他人手機上,把手機交給他人,讓保險公司一系列保護客戶賬戶資金安全的措施形同虛設,因此保險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南通中院二審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已經舉證平時通過讓保險代理人簽署承諾書、定期培訓、會議宣講、個別訪談等一系列制度對保險管理人進行監督、管理,公司在選任、管理方面不存在過錯。保險公司也設置了人臉認證、密碼驗證、短信通知等措施保護客戶資金安全。按照正常流程操作,保險代理人不可能接觸到客戶的賬戶資金。老李將自身的個人信息供小冒使用導致小冒可以隨意操作其賬戶,此舉對財產安全造成的風險已經無法由保險公司通過正常的制度或者措施進行防范。鑒于老李對個人敏感信息具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保險公司對老李個人敏感信息泄露造成的財產損失并不存在過錯,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通訊員 高雁 古林 記者 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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