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明知有生效民事判決尚未履行完畢且已被申請執行的情況下,竟與前妻串通轉移、出售名下財產,最終雙雙被判刑。19日,通州法院通報了一批打擊“拒執罪”典型案例,該案是其中之一。
2017年,通州法院對楊某鋒與曹某、陳某波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立案受理。陳某波知曉被起訴后,為逃避法院執行,與前妻張某琴商議,將兩人名下位于崇川區的房產過戶給張某琴一方親戚,并辦理抵押貸款110萬元,其中部分錢款匯入張某琴母親銀行卡內,該房產實際仍由陳某波、張某琴二人控制。
同年5月,通州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曹某償還楊某鋒借款50萬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陳某波對曹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民事判決于同月17日以張貼公告方式向曹某、陳某波進行了送達。之后,陳某波、張某琴知曉了法院的判決情況。其間,楊某鋒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陳某波將該房產二次抵押給案外人楊某濤,獲得數十萬元借款。之后,陳某波又多次向楊某濤借款。為歸還楊某濤欠款,陳某波將該房產出售過戶給高某某、石某某,售房款共計197萬余元,除去歸還銀行貸款部分外,陳某波共計獲得106萬元,全部還給楊某濤,卻未用于執行法院判決。
通州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其涉嫌拒執犯罪行為后,收集證據并移送通州區公安局立案偵查。2024年11月,該院作出判決,陳某波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張某琴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記者王瑋麗 實習生何書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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