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養女隨女方生活,并在成年后與養父解除了收養關系。如今,年近古稀的前養父卻找上門來討要贍養費,這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呢?記者2日了解到,啟東法院調解了這起贍養費糾紛。
1984年,徐某與妻子周某收養了一個女兒取名周小某。1995年,徐某與周某離婚,周小某跟隨母親周某生活。離婚后,徐某與另一名女子顧某再婚,并生育雙胞胎兒子,但其中一人系智力殘疾。2006年4月,徐某與顧某離婚,智力殘疾的兒子隨徐某生活。
2000年8月,尚未成年的周小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徐某的收養關系,被法院予以駁回。2024年3月,徐某與已經成年的周小某經法院調解,最終解除收養關系。
如今,徐某年近古稀,多種疾病纏身,還需要撫養智力殘疾的兒子,生活比較困難。其訴至法院,要求曾經的養女周小某每月支付贍養費1000元。
第一次開庭,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徐某同意在贍養費數額上作出讓步,而周小某堅持認為,徐某在收養期間沒有對其盡到撫養義務,而且自己與徐某已經解除了收養關系,因此,她不同意支付贍養費。調解中,雙方對徐某是否盡到撫養義務及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爭議較大,無法達成一致。
第二次開庭,考慮到一紙判決難以化解雙方的矛盾,也無法解開雙方的心結,承辦法官再次嘗試調解,對雙方當事人各自進行釋法說理,耐心講解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給付生活費,具體生活費的標準要根據本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撫養子女時間、贍養人數等情況確定。經過承辦法官的反復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方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費250元。
通訊員潘小維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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