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逛超市不慎被劃傷,是怪自身疏忽還是商家失職?記者昨天了解到,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最終判令超市全額賠償傷者醫療費、并酌情支付誤工費,合計2093.47元。
2023年5月,王某穿著居家拖鞋悠閑地步入通州某超市采購。當他正常行走至生鮮區時,突然感覺右腳拇趾被硬物劃了一下,仔細一看,原來是生鮮柜下方的鐵架上有塊鐵皮向外翹起,鐵皮十分鋒利,進而釀成了這場意外。超市的監控清晰記錄下王某被鐵皮劃傷的整個過程。
王某受傷后前往衛生院治療,被診斷為足趾損傷。王某找超市賠償,超市方卻以“消費者未著規范鞋履”為由拒絕擔責,雙方協商無果后對簿公堂。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涉事超市生鮮區鐵架維護失當,翹起鐵皮形成明顯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超市既未設置警示標識,亦未及時檢修設備,存在顯著安全疏漏。而消費者著裝選擇屬個人自由范疇,現行法律并未禁止穿拖鞋購物。
最終,法院判令超市承擔全責,全額賠償傷者醫療費用343.47元及7天的誤工費1750元。
法官提醒,經營者一方面應當重視場所內安全隱患,對于已發現的安全隱患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消除。另一方面,也需要重視對場所內各項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盡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義務,并做好突發情況的應急處置。同時,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因此,作為進入公共場所的社會大眾,也應謹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險發生。只有實現“管理預防”與“自我防護”的雙向強化,才能真正構建公共場所的安全生態。
通訊員陳小輝 劉楊 李慧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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