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被查,就找朋友頂包,如此一番“神操作”就能逃避法律制裁嗎?記者3日了解到,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一天,徐某與朋友余某某、張某某聚餐,酒足飯飽后,徐某開車載著余某某、張某某離開。途中,他看到前方有交警在查酒駕,于是在檢查點前100米處停車,并從駕駛室換座至后排。
當交警來到車旁,詢問誰是駕駛員時,徐某指向張某某。交警向張某某核實,張某某默認并稱只喝了一瓶酒。三人被帶至卡點接受吹氣測試,交警再三詢問誰是駕駛員,并警示三人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徐某仍堅稱是張某某開的車。直到交警表示,已經通過監控確認駕駛員身份時,徐某才不得不承認自己是駕駛員。經鑒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8.2mg/100ml。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接受檢查時不承認自己是駕駛員并由他人頂包,其行為構成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結合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被告人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徐某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不認罪認罰,明知同車人喝酒,仍指認其為駕駛員,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法院判處徐某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11000元。
酒駕者被查獲后出于畏懼心理短時間內未承認自己駕駛員的身份,經執法交警追問確認后及時承認自己駕駛員身份的,可以本著教育挽救的宗旨,對逃避阻礙公安機關檢查的情節不予認定。但是,酒駕者指認同車人為駕駛員,同車人亦予承認,酒駕者逃避檢查的行為即告成立。執法交警通過技偵手段查明駕駛員真實身份后,酒駕者即便在現場重新承認自己駕駛員的身份,人民法院也應對其逃避檢查情節予以確認并從重處理。
通訊員顧彬 單玉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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