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的陽光透過窗欞,溫柔地漫進屋內。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李會利的案頭,一面繡著“依法調解化紛爭 公平公正促和諧”的燙金錦旗靜靜陳列——這抹金色不僅凝結著當事人的深切謝意,更藏著一個普通家庭從絕望墜入深淵,又在司法溫暖中重燃希望的故事,折射出新時代“司法為民”的生動注腳。
2024年3月18日清晨,對南通市崇川區某街道的老陳家來說是個永生難忘的日子。35歲的獨子小陳在某科技公司生產車間突發疾病倒地,經搶救無效不幸離世。這對老陳一家而言,無疑是晴天霹靂。悲痛之余,老陳開始為兒子申請工傷。
經認定,小陳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視同工傷。5月,老陳及家人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計100余萬元,卻被拒絕支付,理由是小陳2024年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中斷繳納。
“公司每月都是按時繳費的,怎么偏偏就差這一個月?”面對老陳的質問,社保部門工作人員出示的繳費記錄顯示:小陳所在單位自2012年4月起連續繳納社保至2024年2月,但3月繳費截止日期前未能完成扣款。
原來,小陳系公司唯一的員工,平時社會保險費由代賬公司代為繳納,繳費周期為每月11日至月底,小陳死亡后公司無人管理,導致其3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未能繳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只有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才能享受工亡待遇。這個看似簡單的程序瑕疵,卻讓老陳一家陷入絕境。老陳不服,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用人單位因客觀原因導致小陳死亡當月的社保斷繳,能否認定為《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未依法繳納”情形?對此,李會利認為,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情形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實踐中,認定用人單位未參?;蛑袛嗬U納社會保險費,應當結合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是否處于未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期間和未繳或中斷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原因等方面綜合進行審查。
本案中,公司已連續為小陳繳納十多年,當月未能按期繳納的原因,系小陳死亡后公司無人管理的客觀原因導致。合議庭經討論認為,該案不能簡單認定小陳為中斷繳費,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向老陳等人支付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考慮到該案涉及社會保障費支付,屬于民生類案件。因此,李會利向法官會議作了匯報。經討論,一致決定啟動行政機關自我糾正程序。
“此類中小微企業往往存在社保管理不規范的問題,但斷繳的主觀惡意并不明顯。” 根據法官會議的意見,李會利及時向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發送了書面自糾函,并向中心釋明了合議庭與法官會議建議自糾的原因,建議中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開展自糾工作,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李會利指出,現行社保征繳機制中,代賬機構操作失誤、銀行系統延遲等因素都可能導致斷繳,若機械適用法律規定,可能損害實質公平。
該中心收到自糾函之后,同意法院的意見,及時啟動自糾,按照規定審核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向老陳等人全額支付補助金共100余萬元,同時向法院反饋,今后在辦理類似案件時,會以該案作為參考、借鑒,從源頭上預防類似的行政爭議。
2025年春節前夕,老陳在收到100余萬元工傷賠付款后,眼含熱淚給李會利法官送去了錦旗:“要是沒有您幫忙,我這把老骨頭真不知道該怎么活……”如今,這筆賠償金不僅緩解了家庭經濟壓力,更讓老兩口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本案是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自糾程序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一個縮影。2021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首創行政行為自我糾正制度,在確保職權性、規范性和確定性的基礎上,推動行政機關先行自我糾正,確保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江蘇省行政程序條例》將這一創新做法上升為省級立法規定,成為法治江蘇建設的“亮點工程”。2024年,南通中院和開發區法院共推動行政機關自我糾正130件,新收行政案件同比下降17%,行政機關敗訴率同比下降1個百分點?!ゎ櫧ū?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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