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勞務作業承包人起訴發包人要求支付未付工程款,發包人稱其代付的工人工資應當算作已付工程款,該行為是否合法?記者29日了解到,如東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11月,孫某與某建筑公司訂立《幕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孫某負責組織工人進行焊鋼架及干掛石材打膠。2021年6月,因孫某未及時支付工資產生糾紛,工人樊某報警。工程施工期間,某建筑公司直接支付工人工資合計16筆,共計60萬余元。
2021年7月,工程竣工,孫某僅拿到某建筑公司支付的勞務款75萬元。孫某主張,某建筑公司未能支付剩余勞務款,并提起訴訟。孫某認為,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資未經過其確認,不得作為已付勞務款在總價款基礎上扣除。
經司法鑒定及核算,法院確認工程總勞務款為130萬余元。經核實,某建筑公司轉賬的75萬元對象均系案涉工程施工人員,大多為外省籍農民工。
如東縣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明確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拖欠工資負先行清償責任,其核心在于保障農民工權益的優先實現。孫某承接勞務作業后,其與某建筑公司均未按規定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結算、支付工人工資亦較為混亂,孫某作為承包人在工人催要工資未能及時支付的情況下,某建筑公司作為勞務作業發包人及管理人,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資的行為,雖不盡規范,但具有合理性、可信性。從案涉農民工的角度,其提供勞務完成了工作量,從原、被告任何一方獲取勞務費均具有合理性,故法院對某建筑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資的行為予以認定。
某建筑公司已合計向孫某支付勞務款135萬余元,超過經鑒定的工程總價款,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后孫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徐穎慧 記者王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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